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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名传销头目以“组织领导传销罪”在南昌被捕

发布时间:2009-07-09  来源:新华网-新华法治  字体大小[ ]
    新华网南昌7月9日电(记者李美娟)针对过去传销犯罪量刑过轻的现象,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(七)新增了“组织领导传销罪”的相关条款。南昌市检察机关日前首次以“组织领导传销罪”对6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传销组织高层实施逮捕。

    今年5月底,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侦大队发现,去年年底,有一群从事传销活动人员从广西南宁流入南昌,租住在桃园小区。在这群人当中,甚至有1998年就入行的“老传销”。5月31日,民警将这一组织中的重要人物徐仁雄抓获。6月1日,又将传销组织大总管黄震与高级业务员等5人抓获。

    据办案民警介绍,以前办理传销案,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,对传销分子的处罚只能套用非法经营罪,当事人一般只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的处罚。今年2月28日,我国刑法修正案(七)新增了“组织领导传销罪”的相关条款,今后对传销组织的高层骨干可以以“组织领导传销罪”处以较严重的刑罚。

全球公众传媒摘编:彭泉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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